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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24号公告)等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玉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地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强化领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24号公告精神,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不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定任务、定目标、定人员、定时间,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明确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居民“两险”征缴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建立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教育、民政、残联、扶贫、征地、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加强领导和组织保障,从各村(居)委、学校中各明确1名社保协办员负责。
二、明确责任分工
全市各级社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两险”的参保登记;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两险”的征收;村(居)委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两险”参保登记信息收集、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催报催缴,协助税务部门签订扣费协议;学校协办员负责组织在校学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乡镇(街道)、村(居)委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进行初审,将申报缴费信息录入税务征收系统(缴费人端)。
三、工作具体要求
(一)实行“双限”报解加强风险防控。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对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学校的社保协办员征收费款要实行“双限”报解,即征收费款达到一定限额或收费累计达到一定时日的(金额和时间“双限”由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务必及时缴费入库。
(二)实行定期公示加强监督管理。要以政府为主导逐级压实城乡居民“两险”征缴责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定期进行通报,确保上级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执行到位,落实到位。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督促各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学校等代收单位及时将代收社会保险费名册定期予以公示,主动公开征缴信息,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城乡居民“两险”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衔接。
附件:城乡居民“两险”征缴注意事项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城乡居民“两险”征缴注意事项
一、征收方式
城乡居民“两险”征收方式主要分为“集中代收”和“个人自行缴费”。
(一)“集中代收”方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村(居)委和学校参与、双限报解、强化考核”模式。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学校等收取现金的代收单位,税务部门为其办理相关登记,并设为“虚拟户”进行管理。村(居)委、学校协办员可以批量集中代收城乡居民“两险”,以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学校为代办单位按“虚拟户”进行批量申报缴费。
(二)“个人自行缴费”方式。城乡居民个人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电子税务局、微信、自助终端、承办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税服务厅等缴费渠道自行缴费。条件允许的,可以到设置在当地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进行缴费。
二、征缴流程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社保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社会保险费征收及核算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城乡居民“两险”征缴流程如下:
(一)办理登记。城乡居民参保人须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新增、变更或注销)。采用社保费“虚拟户”方式管理的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学校等组织,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组织临时登记。
(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学校等选择签订“三方协议”的虚拟户,需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开户银行及账号,用于申报缴纳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城乡居民可以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三方协议”,通过签订“三方协议”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开户银行及账号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一次性缴纳本年费款,存款余额低于应缴费款的,税务机关不进行扣费。
(三)缴费认定。缴费认定信息包括参保险种、品目、子目,以及费率、缴费档次、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征收方式、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预算级次分配比例、收款国库等。
(四)申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一年缴纳一次,申报期集中在每年的9-12月。
1.“虚拟户”申报。采用“虚拟户”管理方式的,参保人在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学校等统一进行“以缴代报”,不需城乡居民另外自行申报。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学校等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后,以“虚拟户”方式进行批量申报,批量导入相关参保人申报缴费信息,其中导入的参保人名册及其基础信息需在该“虚拟户”关联的城乡居民缴费登记名册及其基础信息范围内。
2.签订“三方协议”的城乡居民,进行以扣代报。
(1)城乡居民可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三方协议”,选择缴费档次和确认缴费金额,税务机关进行费款划缴。
(2)对已签订“三方协议”的城乡居民,原则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桂人社〔2014〕30号)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也可在未缴纳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
(3)若参保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变更缴费档次的,税务机关将以参保人最近一次申报缴费成功数据中的缴费档次确认本次缴费档次和缴费金额。
3.城乡居民自行申报。城乡居民可到办税费服务厅或通过微信公众号、自助终端、银行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和缴费金额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4.特殊人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申报征收。2019年1月至12月,特殊人群的身份认定、信息传递方式、缴费金额的核定仍维持现有渠道不变。
(五)催报催缴。税务部门提供应缴未缴名单或提供名单查询渠道给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学校,由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学校根据名单对所辖地区的城乡居民、学生进行催报催缴,代收未签订“三方协议”城乡居民的“两险”和学生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签订扣费协议的城乡居民,由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学校提醒其按照已选定的缴费档次,将当年度的社会保险费金额足额存入签约账户,由税务部门批量发起扣款。对于未签订扣费协议的城乡居民,由村(居)委引导其签订“三方协议”或使用多元化自助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六)缴费渠道
1.“虚拟户”缴费。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学校可采取以下方式缴费:
将代收费款缴入以“虚拟户”单位名称开设的社保费缴费户进行签约扣款。
使用“虚拟户”客户端、电子税务局等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然后到金融机构柜台办理缴费。
按税务部门提供的其他缴款方式进行缴库,如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缴费入库。
2.城乡居民缴费。城乡居民个人可采取以下方式缴费(在校学生、新生儿可由其亲属代办缴费):
(1)代收:城乡居民由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学校收取本辖区城乡居民“两险”。
(2)银行批扣缴费:城乡居民个人签订“三方协议”,通过银行批量扣费。在校学生、新生儿可由其亲属签订“三方协议”。
(3)POS机刷卡缴费:城乡居民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刷卡缴费。
(4)自行申报缴费:城乡居民通过微信、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缴费。
(5)到银行网点缴费:城乡居民到商业银行柜台办理缴费。
(6)自助办税终端缴费:城乡居民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申报缴费。
(七)税收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统一使用税收票据和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作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包括缴费凭证、银行缴款单等。
1.税务部门自行征收
(1)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缴纳现金(含商业POS机刷卡缴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通过税收征收系统输出打印非印刷税收票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手工加盖征税专用章,交缴费人作完费凭证。
(2)缴费单位(人)在办税服务厅申报扣款(税库银三方协议扣款、安全标准POS机刷卡划款)或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成功(税库银三方协议扣款)的,可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2.金融机构或村(居)委代收
(1)缴费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缴费人到税务部门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社保费申报并完成缴款,税务机关确认收到银行款项后可到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2)村(居)委代收城乡居民“两险”费款:村(居)委代收村(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先开具收款收据,待村(居)委将代收的社会保险费缴交至税务机关并确认无误后,村(居)民可到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或到税务自助终端打印《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八)费款上解入库。采取“虚拟户”签约扣费、银行端查询缴费或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方式的,费款可直接缴入国库。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的,将城乡居民缴纳的费款缴入税务机关在银行设置的待报解账户,税务机关通过TIPS系统按日将费款缴入人行国库。
(九)年末作废申报。城乡居民选择缴费档次后,未按时缴纳城乡居民“两险”的,不产生欠费,年末自动作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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