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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玉茂政规罚决字〔2026〕第04号)

2026-03-17 16:34     来源:茂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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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35,身份证号码:450************513,联系电话:13*******90,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湘汉社区龙角西,你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湘汉社区龙角西建设房屋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32以涉嫌违法占地建设房屋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1月至20262月期间,你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在上述地点建设房屋地基,建筑占地面积为99㎡,总建筑面积99㎡。属砖混结构,建成时间是20262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2.现场勘验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1张。                    

3.调查询问笔录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639,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林市玉州茂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玉茂政规罚告字〔2026〕第04),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219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非法占用建设用地99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99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票处(茂林镇人民政府,地址:茂林镇茂林街1号)开具缴款书后到玉林市区联社玉东信用社缴纳账户: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账号:505812010127554733),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本机关开票处换取正式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茂林镇人民政府

202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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