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男,38岁,身份证号码:45090************96,联系电话:152*********62,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鹿塘社区酒铺,你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鹿塘社区酒铺建设房屋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12日以涉嫌违法占地建设房屋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你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在上述地点建设房屋地基,建筑占地面积为144㎡,总建筑面积144㎡。属砖混结构,建成时间是2025年2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2.现场勘验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1张。
3.调查询问笔录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5年10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玉茂政规罚告字〔2025〕第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的144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票处(茂林镇人民政府,地址:茂林镇茂林街1号)开具缴款书后到玉林市区联社玉东信用社缴纳(账户: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账号:505812010127554733),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本机关开票处换取正式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茂林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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