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彬,男,61岁,身份证号码:452**************1,联系电话:137*******2,住址:玉林市茂林镇玉北大道,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玉林市茂林镇玉北大道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以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立案调查。
经查明,1998年4月至1999年3月期间,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上述地点违法建设房屋六层,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97.84㎡,第二层至第五层建筑面积404.16㎡,第六层建筑面积79.18㎡,总建筑面积共581.18㎡。建筑西北侧(J1-J2)二至五层已外挑2.15米,其他方向无外挑。房屋属砖混结构,建成时间是1999年3月,且第六层楼梯间目前仍在建设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2.现场勘验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1张;
3.调查询问笔录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玉林市玉东新区个人用地建设的规划意见》(玉东历史遗留〔2025〕3号)复印件1份;
6.房屋安全鉴定报告1份;
7.公告无异议结果证明1份。
2025年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玉茂政规罚告〔2025〕第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关于解决玉林市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经我镇人民政府公告15天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量罚,及《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供各类工程投资单位造价指标的复函》文件的规定,民用建筑6层以内的单方造价为840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零玖元伍角陆分(¥24409.56)。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票处(茂林镇人民政府,地址:茂林镇茂林街1号)开具缴款书后到玉林市区联社玉东信用社缴款(账户: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账号:505812010127554733),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本机关开票处换取正式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茂林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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