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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高新区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告知书

2025-09-01 08:05     来源:玉东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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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高新区畜禽养殖场(户)朋友们:

近年来,玉林高新区畜牧业持续发展,在带动农村经济增长、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随着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养殖场(户)因畜禽粪污处理不规范,出现粪污溢漏、直排或乱排等问题,导致周边土壤、水体受到污染,严重影响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当前,玉林高新区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推动广大畜禽养殖场(户)切实履行污染防治责任,避免因污染环境违法遭受损失,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作为畜禽养殖经营主体,您对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负有法定责任。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污染防治要求贯穿养殖全过程,确保养殖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坚决杜绝环境污染现象。

二、必须依法规范养殖行为

(一)选址与建设规范

1.严守禁养红线:严禁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南流江等主要河流沿线法定 “禁养区” 内建设养殖场;养殖设施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

2.科学规划布局:新、改、扩建养殖场前,要主动与属地镇人民政府、玉林市自然资源局玉东分局玉东新区建设局、玉东生态环境局、玉东新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充分沟通,确保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使用要求,远离生态敏感区域,从源头避免因违规建设被关停或拆除带来的损失。

3.完善环保设施: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环保设施建设方案。重点建设储粪(液)池、沉淀池、氧化塘等粪污处理设施,以及防雨、防渗、防溢流的 “三防设施”,保证设施规模与养殖量相匹配,有效保障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具体建设标准可咨询专业环保公司或玉东生态环境局。

(二)规范环保手续

1.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存栏生猪 2500 头以上、年出栏生猪 5000 头(其他畜禽种类按标准折合猪的养殖量)以上的养殖场,需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其他规模养殖场(年出栏生猪 500 头以上、5000 头以下)应当按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玉东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

2.执行排污许可制度: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养殖场(小区),需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排污;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及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养殖场(小区),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完成排污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登记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规范养殖过程和质量管理

1.强化疫病防控:严格落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建立详细的免疫档案;实施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生物安全措施;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检疫工作。

2.规范产品检验:畜禽出栏前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明,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设施管理和粪污处置

1.完善粪污处理与土地消纳措施: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储粪(液)池,及时将处理后的粪肥还田利用,严防肥水溢流;配备足够的消纳土地,根据土壤肥力和作物需求合理确定灌溉量,防止农田灌溉过量造成污染。

2.健全 “三防设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立即开展自查,确保已建设的 “三防设施”(防雨、防渗、防溢流)符合标准,若发现设施破损需及时修复;规模以下散养户要尽快行动,参照相关标准建设合规的 “三防设施”,从源头上防止畜禽粪污污染环境。

3.建立粪肥利用台账: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照玉东新区农业农村局要求,建立“畜禽粪肥还田计划和资源化利用台账”,如实记录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收集时间、处理方式、利用去向等信息;规模以下散养户需根据玉东新区农业农村局要求建立简易台账,清晰掌握畜禽粪污的去向和使用情况,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全程可追溯。

4.规范委托处理流程:若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务必选择有资质、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依法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污染防治责任、处理标准和应急措施,确保处理过程合法合规、安全可靠。

三、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一)行政处罚

1.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即开工建设,或存在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处总投资额 1%~5% 的罚款;拒不执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2.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污染的,责令停产或关闭。

3.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备案,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4.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批责令停业、关闭。

5.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改正,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6.通过渗井、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批责令停业、关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7.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批责令停业、关闭。

8.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畜禽粪污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责令改正,可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批责令停业或关闭。

9.未建设或委托处理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生产,或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10.排放废弃物不符合标准或未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治理,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追责

      违法排污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玉东新区农业农村局  玉东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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