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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东新区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表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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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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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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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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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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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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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
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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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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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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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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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 |
落实全区减排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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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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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工作。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
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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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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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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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提出全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财政性资金安排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指导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负责提出全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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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财政性资金安排计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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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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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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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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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全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承担全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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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
已委托玉东行政审批局审批环评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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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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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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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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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实施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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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 |
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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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生态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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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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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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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玉东生态区建设工作。 |
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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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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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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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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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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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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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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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和组织实施玉东生态区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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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全区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
负责全区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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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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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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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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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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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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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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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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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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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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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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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
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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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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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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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
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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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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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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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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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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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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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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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办玉东新区工委管委、玉林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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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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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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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污染防治与 水资源保护 |
环保局 |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 玉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玉林市玉东新区工作委员会、玉林市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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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局 |
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玉东新区环保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后续事项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和区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开展环境监理、竣工环保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项目“三同时”制定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竣工环保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要求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建设单位按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督管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项: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根据玉林市环境保护局授权主要负责查处辖区的环境违法案件。
一、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性、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境保护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境保护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二、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交叉检查。
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1次以上的全面检查。
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
三、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
(五)提交市环保局立案处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市环保局人事法制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三结合”,实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做好监察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提交市环保局立案、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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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