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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乡村清洁宣传教育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4、【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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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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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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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 |
1.【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发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风险隐患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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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协助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 |
【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级生态示范乡镇和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 1.2005年自治区党委作出了建设生态广西的重大决策,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07〕34号)。其中:二、(四)建设步骤及分阶段目标。生态市、生态县创建活动全面开展,建成一批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2010年环保部通知更名为生态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区域性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2.2010年2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桂发〔2010〕4号)。其中,(二十四)构建优美洁净的农村环境。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示范村,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创建工作。 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环生态〔2016〕4号),第二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市、县、乡镇(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编制建设方案。第五条市创建规划由环境保护部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县创建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市或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论证后,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于3个月内将规划报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乡镇创建规划(方案)报乡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规划审查单位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六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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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的宣传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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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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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村危房改造 |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 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遵循的原则:(二)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领导者,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农民是改造自己危房的具体承担者,是主体;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危房改造办)及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组织者,要加强组织和引导、搞好服务,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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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气象防御知识宣传 |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2012年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收集报告等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工作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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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9月19日通过)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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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核 |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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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审查 |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第三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首先是向当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在所住的街道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同级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审核。若符合条件,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前两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5个工作日内拟定具备参与分配资格的名单。经过第三次审查之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将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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