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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受委托事项

2018-03-31 10:30     来源:玉东新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作者:玉东新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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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受委托事项

(共32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委托机构

承办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处罚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1.【法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6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12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6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但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6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处罚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6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12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6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6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1.【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6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12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6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6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处罚

违反乡村清洁规定的处罚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1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法规】《行政处罚法》(20103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3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每幢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方可复工。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12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6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九条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12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6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9971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发布)第四十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五条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5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5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1.【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1230日修订通过)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立案环节:对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按法定情形,选择适用直接立案或核实后立案。有实名举报人的,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文书;按规范填报相关执法文书。
   2.调查取证环节:(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2)不得少于2名的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或者进行检查,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按规范填写相关执法文书。
   3.审核、复核环节:(1)将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应经法制审查。(2)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3)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进行复核。(7)按规范填写相关执法文书。
   4.处罚决定环节:(1)将已查明的案情、处罚意见和法制审查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分情形作出处罚决定。(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制作完整的书面处罚决定书。(5)发现违法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和执行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

7.         

行政处罚

对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1.【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51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立案环节:对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按法定情形,选择适用直接立案或核实后立案。有实名举报人的,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文书;按规范填报相关执法文书。
   2.调查取证环节:(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2)不得少于2名的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或者进行检查,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按规范填写相关执法文书。
   3.审核、复核环节:(1)将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应经法制审查。(2)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3)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进行复核。(7)按规范填写相关执法文书。
   4.处罚决定环节:(1)将已查明的案情、处罚意见和法制审查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分情形作出处罚决定。(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制作完整的书面处罚决定书。(5)发现违法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和执行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或向案件承办机构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

8.         

行政处罚

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4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立案环节:对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按法定情形,选择适用直接立案或核实后立案。有实名举报人的,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文书;按规范填报相关执法文书。
   2.调查取证环节:(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2)不得少于2名的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或者进行检查,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按规范填写相关执法文书。
   3.审核、复核环节:(1)将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应经法制审查。(2)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3)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进行复核。(7)按规范填写相关执法文书。
   4.处罚决定环节:(1)将已查明的案情、处罚意见和法制审查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分情形作出处罚决定。(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制作完整的书面处罚决定书。(5)发现违法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和执行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或向案件承办机构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4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帮办、代办

9.         

行政检查

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3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以下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三)规划控制情况;(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五)建(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1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处理;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
   (五)送达。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1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3.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1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应报告委托机关批准;
   (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知被侵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相对人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参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10.      

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081028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9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201212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20139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明确专人负责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消防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 农村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防火规范的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对连片木结构农村危房的改造,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材料改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设置防火隔离带,并进行农灶和电气线路的改造。禁止在防火隔离带堆放木材、柴草等可燃材料,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应当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并配备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三)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四)建筑耐火等级较低,连片木结构房屋较多;(五)经济较为发达。
乡镇专职消防队人员的招聘、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地建立有志愿人员、消防车辆、执勤站舍和经费保障的乡镇志愿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以及30户以上的连片木结构的村寨,可以建立由志愿人员组成并配备基本消防器材的村志愿消防队。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村民委员会按照相邻联系原则,建立村与村之间消防联防制度,并开展下列活动:()定期召开联防会议,通报、交流消防工作情况;()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交叉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防火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季节、重大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加强消防安全巡查。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081028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1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3.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1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应报告委托机关批准;
   (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知被侵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相对人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参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081028日修订)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11.      

行政检查

开展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巡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主席令第12号公布,201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1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巡查责任: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1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未履行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1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未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的;
(二)饮用水水源水质未按照管理规定达标又未采取整治措施的;
(三)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未划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未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以及综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2.      

行政检查

负责辖区内秸秆焚烧、畜禽养殖及其他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22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9号第一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主席令57号公布,2015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二次修证)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主席令第6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第七条第(一)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年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公布)第四条第一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规章】《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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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告知责任:以电话或书面的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制作相关检查工作文书。
   3.监管责任:按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4.审查和报告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22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次修订)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规章】《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公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环境保护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其派出的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或隐瞒不报,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3.      

行政检查

负责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日常巡查

 

1.【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公布,自199911日起施行,201118日修订)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第四条第(三)款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实施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必须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对重大、突发的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报告制度。在制止、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的,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落实基层土地管理责任。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止期间要层层签订土地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对本集体农用地负有的监护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村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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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公布,自199911日起施行,201118日修订)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第四条第(三)款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实施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必须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对重大、突发的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报告制度。在制止、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的,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3.【法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1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5.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1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应报告委托机关批准;
   (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知被侵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相对人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      

行政检查

参与辖区内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茂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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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行政检查

辖区内环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行政检查

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日常环境监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行政检查

辖区内有审批受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及时报送辖区内未批先建项目信息,并协助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未批先建项目开展调查取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行政检查

辖区内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行政检查

辖区内环境信访(纠纷)投诉的调查和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章】《环境信访办法》第四条 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

(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

(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法规】《环境信访办法》第二十二条 各级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人提出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环境信访事项的,应予以受理,并及时转送、交办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单位或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并回复信访人。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二)对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四)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环境信访机构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的环境信访事项,交由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按规定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进行行政处分

【法规】《环境信访办法》第三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环境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第【法规】《环境信访办法》三十八条 各级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和告知信访人事项的而未按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和告知信访人事项的,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      

其他行政权力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9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9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八条第三款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受理环节责任:书面通知争议双方需提供的土地权属资料,对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
审查环节责任:对争议地块的界限和权属进行审查;
   3.调解环节:根据审查结果,对双方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十八条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处理机关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调处工作人员进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现场实地调查、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参加,通知权属纠纷当事人到场。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由勘验人、权属纠纷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权属纠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者到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实地调查、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调查、勘验笔录上加以说明。
   第三十条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
)申请人的主张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做出支持其主张的决定;
   (
)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均有一定证据,但证据不足以支持权属主张的,可以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
权属纠纷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一)申请人的主张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做出支持其主张的决定;
   (二)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均有一定证据,但证据不足以支持权属主张的,可以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
   权属纠纷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应当受理的争议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请决定的;
   3.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准予申请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解的;
   5.在调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调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9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9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发生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不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二)对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三)对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不调解、不处理或者未经调解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调解、处理权属纠纷工作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怂恿、挑唆群众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其他行政权力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7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20131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
调解环节责任:实施调解,促成和解,确定最终的处理方案,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
(四)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7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20131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22.      

其他行政权力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核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3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时上报城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通过;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实施本级和承接上级委托下放的权限

23.      

其他行政权力

矿产资源保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19968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122日通过,20123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
  2.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秩序进行督查。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19968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122日通过,20123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破坏矿产资源的结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3.保护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4.      

其他行政权力

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村屯的巡回检查和处理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4号发布)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极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防治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管理工作;
   2.巡查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3.报告责任: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发生或灾情扩大并分级上报;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1.【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4号发布)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2.【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按照工作规定确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集镇和村庄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的,或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3.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4号发布)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5.      

其他行政权力

国有(集体)土地使用审核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729日通过)
   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不超过0.3公顷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12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6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9971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发布) 第十三条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设的,实行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制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申请使用土地兴建乡()村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建房者应当在开工前持施工说明、宅院总平面图,属于二层以上楼房的,还应当持设计图、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选址意见书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由乡级人民政府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628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6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测量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6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其他行政权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第二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729日通过)
   第十七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茂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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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规划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
   2.发布公告职责:将规划予以公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二十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予以公告。
   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按照规划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追究相关人员职责。
   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7.      

其他行政权力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12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6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9971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发布)第十三条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设的,实行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制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申请使用土地兴建乡()村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对建设用途及用地类型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时上报城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于以上两种情形,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8.      

其他行政权力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茂林镇人民政府

茂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编制职责:按照镇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报审职责:规划编制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2.规划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 
   3.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于以上两种情形,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9.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729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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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责任:加强对实施土地整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制度。
2、指导责任:指导辖区内的土地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0.      

其他行政权力

乡村清洁管理

 

   1.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1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
   第十八条 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12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6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容镇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纳入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注重村庄、集镇环境建设,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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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区清扫保洁具体措施和人员分工,建立相关制度;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改造公共厕所,并引导村民开展环卫建设。
   2.日常管理责任: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1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1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1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01671日起施行)

31.      

其他行政权力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公布)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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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1号公布)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32.      

其他行政权力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1.【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公布,自199911日起施行,201118日修订)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201531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第五条第(一)款 落实基层土地管理责任。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止期间要层层签订土地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对本集体农用地负有的监护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村到人,对本管理区域内的土地、款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同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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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1.【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公布,自199911日起施行,201118日修订)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201531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耕地保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减少的。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3.保护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第七条第(三)款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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