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关于《玉林市玉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为使我区各界人士更好理解《玉林市玉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涵,现对该《办法》进行解读如下:
一、制发该《办法》的背景
(一)玉东新区现行规定只涉及土地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条件、方式、标准,未对地上青苗、动物、坟墓等进行明确规定,为了全面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须制定该《办法》。
(二)玉东新区现行规定只明确农用地征收实行留用地安置、建设用地征收实行迁建用地安置,安置途径单一。须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制定该《办法》,建立多元化安置途径。
(三)玉东新区现行迁建设用地安置方式导致城市土地资源浪费且不利于城市形象提升,须按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制定该《办法》,在城市规划范围推行商业建筑面积实物安置、公寓式住房安置,既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又可集约、节约、有效利用土地。
(四)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大城市发展战略,把玉东打造成宜居宜业的优美环境。为了落实本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建设,须制定该《办法》。
二、制发该《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9〕3号);
(六)《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
三、该《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玉林市玉东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四、该《办法》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十章,主要内容是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条件、方式、标准进行明确规定,覆盖了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可移物品、坟墓、青苗、动物等各方面,其中: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执行机关、部门。
第二章 农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了农用地类型鉴定办法以及各类农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条件、方式、标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了建设用地类型鉴定办法以及各类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条件、方式、标准。
第四章 未利用地征收补偿:规定了未利用地征收补偿对象、标准。
第五章 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了被征收土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办法以及补偿安置对象、条件、方式、标准。
第六章 可移物品搬迁补助:规定了被征收土地上可移物品的处置办法以及搬迁补助对象、标准。
第七章 坟墓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了被征收土地上坟墓的处置办法以及补偿安置对象、条件、方式、标准。
第八章 青苗处理与补偿补助:规定了被征收土地上青苗的处置方式以及补偿补助对象、条件、标准。
第九章 动物处理与补偿补助:规定了被征收土地上动物的处置方式以及补偿补助对象、条件、标准。
第十章 附则:规定了该《办法》的施行时间及解释权。
五、该《办法》与市里现行办法的差异
首次对关于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的,给予商业建筑面积实物安置、留用地安置或留用地货币化安置的问题作出规定。
六、关键词诠释
(一)土地补偿费:指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而对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对土地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指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为了安置以被征土地为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指因国家征收土地,清除地上青苗而对青苗所有者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费。
(四)青苗搬迁移栽补助费:指因国家征收土地需对地上青苗进行搬迁移栽的,对搬迁移栽组织实施者所给予的起苗、搬迁、栽培、护理等补助费。
(五)建构筑物补偿费:指因国家征收土地,连同征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而对其所有者建设投入造成损失的补偿费。
(六)可移物品搬迁补助费:指因国家征收土地,搬迁地上可移物品而对搬迁组织实施者所给予的拆卸、搬迁、安装等补助费。
(七)商业建筑面积实物安置:指因国家征收集体农用地而在规划范围内建商业建筑体,提供给被征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使用,用于第三产业经营。
(八)留用地安置:指因国家征收集体农用地而在征地范围内留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提供给被征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使用,用于第三产业经营。
(九)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指国家征收集体农用地后,因不具备留用地安置条件或者虽具备条件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留用地安置、商业建筑面积实物安置而给予其留用地补偿费。
(十)迁建用地安置:指因国家征收建设用地而在征地范围内提供同类国有建设用地给被征建设用地的原使用者使用,或者由其申请使用本集体同类建设用地,重新建设。
(十一)公寓式住房安置:指因国家征收农户宅基地和地上住宅房屋而向被征宅基地的原使用者、住宅房屋所有者提供公寓式住房,保障其居住。
(十二)住房货币化安置:指国家征收农户宅基地和地上住宅房屋后,不直接提供住房而给予其住房购置费,由其自行购买其它商品住房,保障其居住。
(十三)临时过渡安置:指国家征收房屋后,提供周转房给被征房屋所有者临时过渡使用,或者给予其过渡安置费,由其自行解决过渡用房。
特此说明。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