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玉林市玉东新区(以下简称玉东新区)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玉东新区就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制定了《玉林市玉东新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背景
玉东新区2009年挂牌成立以来还没有专门针对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在遇到突发情况,需要实施抢险救灾和其他应急工程项目时,只能按一般工程项目程序办理或专门上会研究,审批流程不规范,效率较低,不能满足抢险救灾和其他应急工程项目的时间要求。
二、目的
为了规范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项目管理流程,补足短板、提高审批效率,玉东新区出台《玉林市玉东新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代拟稿)》迫在眉睫。
三、有关条款说明
《管理办法》主要制定的内容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确定方式、各有关单位责任、资金来源。
(一)关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确定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中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定义及分类,规定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满足的条件;明确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因紧急情况开工前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可在开工后补签;明确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不招标,可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从新区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抽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从储备库外确定程队伍。
(二)关于有关单位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明确项目提出单位和部门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明确了项目主管部门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监管职责,区财政部门对工程的资金监管和审计责任。规定了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
(三)关于资金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及《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资金纳入玉东新区本级预算或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建设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垫付的,可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
玉林市玉东新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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